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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8********,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元市利州区**小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青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谭某某为发泄情绪,使用自己的手机(手机号:1568221****)无故多次持续拨打广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电话110、广元市政务热线电话12345、广元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电话0839-3450999、广元市紧急救援电话120、广元市消防救援电话119,在通话中无理取闹、随意辱骂、恐吓接接线工作人员,其拨打次数等多达270余次。2020年2月4日,谭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电话训诫后,依然拨打120等电话并辱骂、恐吓接线工作人员。尤其是在新冠肺炎期间还无故多次拨打广元市紧急救援中心120和广元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救急电话3450999(第三人民医院为广元市新冠肺炎市级定点医院),并辱骂、恐吓接线工作人员。谭某某恶意滥打110、120等公共电话、随意辱骂工作人员的行为,既延误警情、急救等事项的受理,又消耗了有限的警力、急救等公共资源,更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医疗部门等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同时,还给相关工作人员身心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2020年2月7日,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陈述; 3.扣押决定、扣押清单;4. 通话清单、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110警情信息等书证以及电话录音(光盘)视听资料;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发泄情绪,多次恶意占用110、120、119等公共资源,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有关单位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俊杰具有在疫情防控期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旭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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