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2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2000********,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向某某(已判决)与皮某某发生口角,后向某某纠集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已判决)等人至乐清市柳市镇杨帆路,双方言语不和,皮某某殴打向某某一拳后,向某某与皮某某对打,李某甲持水果刀与李某乙打架,被告人谭某某殴打李某乙,致皮某某左下睑瘀斑、左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致李某乙双手拇指尺侧指神经部分断裂、动脉部分断裂、掌指关节囊部分断裂、长屈肌腱部分断裂,致向某某左颧弓上方软组织挫伤。经伤势鉴定,被害人皮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柳市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病历材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协查函、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肖某某、闫某某、凌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皮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琴琴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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