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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2020年4月17日晚,在农安县农安镇红旗旅社家属楼院内使用车钥匙将被害人孙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的车身划坏。经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辆被损价值为人民币3,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姚某某言;

3、​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谭某某供述;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尤其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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