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谭欢谭某某,男,1992年91992年**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209134572511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花庙嘴**村1组82号**。2011年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欢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凌晨零时39分许,被告人谭欢谭某某窜至东升镇高沙**社区丽景名筑三期**门口处,为发泄对奔驰小汽车不满的心理,随意持钥匙损毁被害人关某停放在该处的梅赛德斯奔驰牌粤TT667YTT****号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后逃离现场。当日凌晨1时26分许,被告人谭欢谭某某又窜至小榄镇阳光美加二期4**号门辅道,为发泄对奔驰小汽车不满的心理,随意持石头打砸和钥匙损毁被害人程某喜停放在该处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54LEL8BJ7*****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51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小榄镇绩东二顺康7**号之一楼下将被告人谭欢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欢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欢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欢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欢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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