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4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1年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受外号“松鸡”的男子(另案处理)以日工资400元雇请,每日驾驶其粤T8****传祺牌小汽车搭载该男子提供的两台“络漫宝”及无线路由器、充电宝等设备,在东莞市高埗镇、石碣镇等地频繁移动,并定时更换络漫宝所用的手机SIM卡,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帮助。
同年8月17日,被害人聂某某在西藏丁青县接到诈骗电话,被对方以其有校园贷记录要注销为由,骗到支付宝、微博、美团等多个APP的借款平台借款并打款给对方,共被骗取59164元。诈骗实施者所用的其中一个电话号码1518417****就是谭某某所载络漫宝设备当时所用的手机SIM卡的电话号码。
同年8月17日,被害人黄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接到诈骗电话,被对方以其有校园贷记录要注销为由,骗到微博、爱奇艺等APP的借款平台借款并打款给对方,共被骗取50100元。诈骗实施者所用的其中一个电话号码1511844****就是谭某某所载络漫宝设备当时所用的手机SIM卡的电话号码。
同年8月18日,被害人冯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的家中接到诈骗电话,被对方以其网购衣服有质量问题可以办退款手续为由,骗到58同城借款平台借款打款给对方,共被骗取11179元。诈骗实施者所用的电话号码1511844****就是谭某某所载络漫宝设备当时所用的手机SIM卡的电话号码。
2020年8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高埗镇抓获谭某某,当场在其汽车上缴获“络漫宝”、无线路由器、充电宝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无线路由器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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