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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4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2000********,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在得知利用百青藤账号通过虚假点击可以骗取百度公司广告费的情况下,向上家购买百青藤账号后进行倒卖,共计交易48个账号,收款金额为人民币4501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家人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人民币45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说明、百度联盟会员注册协议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抓获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2020年1111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5册。

3.光盘6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查获的苹果手机1台、被告人谭某某家人退赔赃款人民币45010元,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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