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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98********,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南宁市兴宁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微信名字为黄某某的小皮有可能是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号码1479573****并注册支付宝账户,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小皮,并在小皮的协助下,通过本人刷脸认证开通该支付宝号码关联的网商银行账户66666601********。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9日(民警调取证据日),该网商银行账户共计分流赃款7405167元。

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收回。

1、2020年5月29日,渑池县居民李某某被他人“冒充公检法”的名义诈骗30400元,其中6000元经谭某某网商银行账户66666601********分流。

2、2020年5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居民陈某某被他人 “冒充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名义诈骗92100元, 92100元经谭某某网商银行账户66666601********分流。

3、2020年5月28日,广西桂林居民秦某某被他人“冒充公检法”的名义诈骗45790元,其中4800元经谭某某网商银行账户66666601*******分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支付宝网商银行主体信息、银行账单、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讯问被告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给上线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整套支付宝及网上银行账户,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转移资金74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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