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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7月承租位于本市武昌区大成路菜场二楼一房间,通过设置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2019年9月27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谭某某场内工作人员刘某某12名参赌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电脑式“百家乐”游戏机14台、八机位无名游戏机2台,现场收缴赌资10800元人民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14台电脑式“百家乐”游戏机、2台八机位无名游戏机具有“押分、定赔率、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为赌博机。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积玉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3.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谭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4.证人刘某某陆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2页。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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