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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镇**路**号**单元**室。2017年10月2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2018年5月1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到9日,在进贤县李渡镇后街及红石桥居委会孺雅门一民房内,被告人谭某某提供赌博工具,供王某某等人赌32张,收取斗子钱二千余元,参赌人数超过20人。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收取斗子钱,参赌人数超过20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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