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946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村**自然村**号附**号,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2020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村**区**栋**单元**室内,组织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陈某某、夏某某、章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陈某乙、陶某某、谭某乙、朱某乙、熊某某、熊某乙、刘某某、邹某某、程某丙、夏某乙、辛某某、刘某乙(上述二十名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拘留)利用牌九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谭某某从中抽头获利。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长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现场查赌,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及上述二十名参赌人员。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组织多人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栋**单元****室罗某某家利用牌九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迪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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