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古交市**乡**村**号,无业。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跟随以宋某某(另案起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在朔州市朔城区**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地、朔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行)、朔城区**村附近树林等地为宋某某开设赌场放哨,并为参赌人员做饭。
以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有王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宫某某、魏某某、赵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起诉)和谭某某等。宋某某以给骨干成员固定开工资、发放非法所得,控制着整个犯罪集团的活动。多年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朔州市朔城区及周边县市接壤地带为主要活动区域,长期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朔州市朔城区范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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