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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现住延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7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由汪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汪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世界杯足球比赛期间,成某某(已判决)通过被告人谭某某介绍在张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未到案)处得到网络赌球网站及账号,张某某告知成某某网站操作方式,且在每周一与成某某进行赌资核算。被告人谭某某参与成某某组织的利用该赌博网站接受他人参与赌博的利润分配,在此期间,成某某将该赌博网站提供给齐某某(已判决)、方某甲(已判决)、金某甲(已判决)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接受他人参与赌博。齐某某共计参赌赌资为268万余元;方某甲参赌赌资为54万余元;金某甲参赌赌资为77万余元,共计参赌赌资为399万余元。

另查明,成某某与张某某约定赌资分配比例方式为7:3,同时约定2%抽头渔利、与谭某某约定赌资分配比例为5:5。2018年6月18日至同年7月13日期间,成某某转账给谭某某,共计704749元、谭某某转账给成某某,共计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朱某某、吕某某、金某乙、刘某甲、林某某、姜某某、刘某乙、金某丙、方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季某某、张某某、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齐某某、金某甲、方某甲、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  峰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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