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至2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组织人员在其位于涟源市**镇**村的家中二楼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每把100元起,上不封顶,谭某某从中抽水盈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骰子、水、槟榔等物品。在此期间,谭某某共计开设赌场约8场次,每场次获得水钱3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退缴赃款24000元。
2019年2月19日凌晨,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涟源市**镇**村被告人谭某某家中将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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