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社,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曾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30日以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脱逃,于2018年1月24日被经开分局上网追逃,于2018件12月24日被辽宁警方抓获,并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谭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二手“伪基站”设备,伙同孙某某(已判刑)驾驶黑EZ****灰色捷达轿车利用伪基站设备,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与卫星路交汇处等地多次流动群发信用卡提现垫还养卡、贷款上门服务等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2016年12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与卫星路交汇处,发现谭某某、孙某某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流动群发短信息,遂跟踪至欧亚卖场后将二人抓获,并在二人驾驶的车内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设备检验鉴定,被查获的“伪基站”设备内,检出伪基站软件、检出与案件相关的短信3条、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手机IMSI数据48492条。
经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设备能在***MHz至***MHz频段内进行无线发射,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扣押清单;
3、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
4、鉴定文书;
5、证人孙某某供述;
6、被告人谭某某供述;
7、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违法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谭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向东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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