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批准,于同年3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因土地问题与同村村民沈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怀恨在心。2020年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用农药敌草快、草甘膦、氯氰菊酯、己唑醇、阿维菌素组成混合液体,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温泉村尖山组村民沈某某住宅后山人畜饮用水水池旁,将农药混合液体通过入水口倒入水池内,以报复沈某某、杨某某等人。村民李某某在用水时发现农药味后报警。经鉴定,从水池出水口处提取的样本中检出克百威、已唑醇、氯氰菊酯、草甘膦、敌草快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搜查文书、扣押文书(从谭世超家中搜查并扣押涉案的农药)、关于几种农药毒害性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某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罗某丁、罗某乙、罗某甲、沈某某对被告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提取物证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向集体饮用水蓄水池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张欣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光盘陆张,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