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添阳,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0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接到同案犯刘某的电话,称有人找刘某某麻烦,要谭某某叫人帮忙,谭某某纠集罗某某(已判决)、王鹏、汤杨阳、周坪、彭成(另案处理)六人一起来到湘潭市河东大道湖南理工职院附近与刘某等人会合。22时许,谭某某、罗某某、刘某等人将被害人陶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吴俊某等人殴打后,谭某某问刘某要打车费准备返回雨湖区,刘某称自己身上没有钱,但可以问被打的对方要,罗某某持刀抢劫了陶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吴俊某现金共计240余元,刘某将抢到的约70元交给谭某某,谭某某将钱用于打车和其它消费。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谭某某三次在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1日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来到湘潭市**附近的布市场后面,在车内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2019年8月27日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来到湘潭市**附近的布市场后面,在车内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3.2019年9月6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来到湘潭市**附近的布市场后面,再次在车内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侦查阶段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源湘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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