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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抢劫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于都县**乡**村**组**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任某甲(另案处理)受传销人员“龙哥”指使,通过语言威胁,将梁某某支付宝账户内364元转入谭某某账户,并让梁某某打电话向其家人要钱,后将梁某某微信账户内1100元分三次转入谭****,谭某某将其中700元转账于“龙哥”。期间谭某某用受害人梁某某手机在网上注册贷款,未审批成功。事后“龙哥”将梁某某一部OPPOR15手机拿走。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任某甲受“龙哥”安排将梁某某送至火车站途中,梁某某报案,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任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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