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成立广州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实际经营为被告人谭某某。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谭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拖欠公司员工邱某某、刘某某、戴某某、任某某等4人工资达328548.07元。2019年3月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四人工资328548.07元,被告人谭某某于同日知晓该决定书。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支付上述四人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宏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5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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