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捕前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贺兰县公安局于当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20日两次退回贺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贺兰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2月20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害人孟某某通过互联网与一名自称“刘某某”的男子相识,后“刘某某”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孟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蛊惑孟某某在“澳门威尼斯人的赌博网站”购买彩票获利。2020年4月26日至5月1日期间,被害人孟某某为购买彩票向“刘某某”提供的王某某账户(账号:6230361101******)转款1253876元,后因该网站显示个人账户虽有盈利,但无法提现,且“刘某某”失去联系,被害人孟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
2020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接收他人通过网络赌博获取的资金存入,半小时内取款后将现金交付给李某某,每存入1万元可获取50元的手续费,被告人谭某某为了获利,在2020年4月6日至5月21日期间通过其本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多次为李某某取款达300余万元,其中一笔11万元现金取款系本案被害人孟某某被骗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没有正当理由,实施协助网络赌博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收取“手续费”,涉案金额1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凌芳
检察官助理:韦晓娜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
3.补充材料卷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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