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现住**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76********。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李某某(在逃)用其所办理的银行卡、支付宝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为李某某提供二维收款码收款,然后通过微信将收到的钱转给李某某,以此获取利益千余元。2020年3月7日,夏邑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某在家中被李某某诈骗15万余元,其中50000元转入到被告人谭某某所办理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4560034******,户名:谭某某)帐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李某某用其所办理的银行卡、支付宝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为李某某提供二维收款码收款,然后通过微信将收到钱转给李某某,以此获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忠坤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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