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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18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2923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9月15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4月下旬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冉某某(另处)卖给她的钢筋、扣件系犯罪所得而仍然多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3-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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