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2006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号。2013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2016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邓某某、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在明知钱款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然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在湖南省宜章县为诈骗团伙取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方某某因为需要开设公众号,被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9988元。同日,在诈骗团伙指使下,被告人谭某某安排肖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湖南省宜章县自助ATM机将上述钱款取现并交给诈骗团伙。
2.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害人沙某某在广州市被冒充微信客服电话的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39590元。同日,在诈骗团伙指使下,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邓某某等人将上述钱款取现并交给诈骗团伙。
3.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害人宋某某在山东省济宁市被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44378元。同日,在诈骗团伙指使下,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邓某某等人将上述钱款取现并交给诈骗团伙。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邓某某总计为诈骗团伙取款人民币93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沙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公安监控视频、宾馆监控视频、银行ATM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肖某某、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振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邓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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