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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1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镇**村**号,捕前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科技园**期**栋**,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自2020年5月开始,从上家吴姓男子(具体身份不详,未抓获)以每个 53元—89元不等的价格购入“云手机”激活码,在自己开设的“***手机”网站(网址:www.*****.com)加价10几元至20几元销售,客户购买该激活码后,即可访问部分国内无法访问的境外网站。经统计,“***手机”网站所登记的代理账号及会员账号共计86个,消费金额合计114882元,被告人谭某某获利约15000元。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手机; 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脑、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1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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