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间,施某甲(另案处理)以每月每套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大量向牟某某、林某甲、符牟默、张某甲、施某乙、张某乙、何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易某某、李某甲、胡某某、陈某甲、罗某某、林某乙、林某丙(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收买银行卡信息资料(含U盾、手机卡以及网上银行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逾1000张,安排欧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上述银行卡信息资料邮寄给境外赌博集团用作收取赌资使用。
其中,被告人谭某某为施某甲下家,在2018年至2019年4月间,为偿还赌债,通过收买、索要等方式将林某丙、周某某、陈某乙、关某某、韦某某、李某乙、苏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逾100张非法提供给施某甲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何蔚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卷一册、光盘六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两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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