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52********,回族,小学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银川市兴庆区**街**号,无业。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放火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兴庆区丽景北街与解某某、看戏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谭某某从自己的摩托车中抽出汽油装在“百事可乐”饮料瓶中来到吴某某所住的兴庆区阳光丽景B区82-1-101门口并不停地敲打吴某某家门,准备在吴某某开门后将汽油撒在吴某某身上及家中进而点燃烧死吴某某。被害人吴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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