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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被害人范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镇“***”KTV一包房内与华某甲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华某甲的朋友即被告人谭某某见状后使用拳脚殴打范某某头部、背部至其受伤。经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谭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和解文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3.证人华某乙、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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