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3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社**号。2013年6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3月3日、5月5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5日、6月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2月23日、4月26日、7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我市**镇**路**号**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打斗,遂持弹簧刀捅伤林某某腿部,不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上述弹簧刀。
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事后,被告人谭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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