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送化州市拘留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曾因土地问题与其婶婶莫某某产生纠纷,心生怨恨,于2019年5月13日8时许,谭某某翻墙进入莫某某家,持菜刀将莫某某及莫某某的儿子谭某乙砍伤。经鉴定,莫某某多处刀砍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谭某乙右胸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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