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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93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3********,土家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早上9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工地,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后谭某某将李某某两颗门牙打掉。经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牙齿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8月5日,谭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辛振锋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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