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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4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单位:云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常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盘龙区**路**火锅店就餐时,因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谭某某与常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同日,公安人员接报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谭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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