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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0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7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国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国某某等人在济宁市任城区**KTV的**房间娱乐消费期间,因认为被害人国某某打扰其唱歌而产生不满,谭某某动手对被害人国某某打耳光,后两人进行厮打,谭某某手持摔裂断茬的半截啤酒瓶砸捅在被害人国某某右小腿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国某某右下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作为网上追逃人员在济宁市任城区**路一饭店内被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国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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