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61996********,僜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现住察隅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察隅县公安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察隅县**镇**村与家人外出找牛未果,在骑车返回**镇**村时路遇被害人贺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村,被害人贺某某见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便将自己摩托车停放在道路中间挡住被告人谭某某的去路,因被告人谭某某正与被害人侄女(李某某)交往引得被害人不满,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贺某某拉扯被告人谭某某的头发,被告人谭某某趁贺某某拉扯自己头发时,抓住贺某某的双腿将其摔倒在地,贺某某依然抓扯谭某某的头发,谭某某单膝跪在贺某某上身,一手摁着贺某某一手试图将贺某某的手拉开,两人便在**村的村道上拉扯近五分钟,贺某某依然未放开谭某某的头发,后经证人阿某某、觉某某(音译)等人的劝说下,将两人拉开。
被害人贺某某的胸腹部因被告人谭某某造成肋骨多处骨折,经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17000(壹万柒千元整),且在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纠纷中被害人也有相应的过错,具有法定、酌定量刑减轻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觉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5. 委托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告知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光盘9张。
量刑证据:
1. 书证:到案经过;
2. 书证:违法犯罪查询证明;
3. 书证:收条;
4. 书证: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娃拉姆
检察官助理:司玉前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刑事侦查卷宗》三册一百八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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