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区**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下午,在潍坊市奎文区**路**村**区**排**号门前,被告人谭某甲因赡养老人问题与其姐姐谭某乙发生口角,谭某甲 将谭某乙赶走。同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的哥哥谭某丙、姐夫杨某某到达现场,与谭某甲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谭某甲用棒球棍打了杨某某的右腿、用砖头打了杨某某左耳部,后谭某甲的儿子谭某丁到达现场,谭某丙从现场逃跑,逃跑过程中谭某丙被谭某甲拽倒在地,谭某甲用膝盖顶住谭某丙腰部造成其腰部受伤。经鉴定,谭某丙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抓获经过等;2.证人谭某乙、谭某丁、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丙、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楠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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