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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202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路**号**单元202户门口与其妻子的生母林某某因故发生争执,后谭某某将林某某推倒在地,致使林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谭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法医鉴定,林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娴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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