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委**栋**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1606户,无业。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14时30分许,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古月山庄18号李某甲家中,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乙酒后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发展为肢体冲突,谭某某用拳脚对李某乙进行了殴打,并用斧头背打伤李某乙的左肩、胸口和后背等部位,造成李某乙右侧第5前肋、左侧第8后肋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谭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破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甲、 战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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