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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34岁,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衡东县**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为夫妻关系。因怀疑被害人张某甲有婚外男女关系,被告人谭某某遂到处寻找已外出分居的被害人张某甲。2019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甲住在广州市黄埔区**街**路**巷**号**房后,即手持一根钢管,暴力将该房的房门打开,用不锈钢管殴打被害人张某甲,然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又返回现场将张某甲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同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18时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车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通话清单、110报警记录、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归案经过等书证;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6张,散页3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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