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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壮族,高中文化,现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7日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龙福路大唐世家1区农贸市场夜宵摊,与被害人关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关某某等人离开夜宵摊行至十字路口时,谭某某与“主任”等人(均另案处理)追至并持木柄扫把等殴打关某某,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关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门诊病历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鉴定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监控视频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翠

检察官助理姚春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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