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5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因陈年纠纷对自己的胞兄谭某乙(男,时年74岁)怀恨在心。2020年3月30日12时许,谭某某看见谭某乙在自家门前菜园子内劳作,心生报复念头,便持一把木柄尖头长刀和一把水果刀来到谭某乙家门前菜园子围栏外静候伺机行凶。待谭某乙从菜园子开门出来后,谭某某持木柄尖头长刀刺向谭某乙,混乱中谭某乙抓住刀的木柄,谭某某又从裤袋中掏出水果刀刺中谭某乙左侧肋骨处,谭某乙受伤后跑回家中,谭某某见状便持刀离开现场。经鉴定,谭某乙所受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柄尖头长刀、水果刀。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出院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收费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丙、谭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工具木柄尖头长刀一把、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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