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2001********,壮族,中专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一烧烤店喝酒吃宵夜,一直吃到次日凌晨3点多才准备回宿舍休息。在回宿舍的路上,谭某某和刘某某因醉酒发生争吵并打架,谭某某被刘某某打倒在地后恼羞成怒,跑到居住的宿舍内拿了一把折叠匕首再返回去去找刘某某。谭某某在宿舍的三楼碰到刘某某后便用匕首捅刺刘某某,导致刘某某手臂、腹部受伤。经于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娟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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