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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38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市南山区**工程公司工作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52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科技园**的建筑工地上班时,因未佩戴安全帽与该公司巡查的安全员被害人熊某甲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谭某某动手殴打被害人熊某甲,用脚踹其胸部,并用工地上的铝合金方尺击打被害人熊某甲的手臂等部位,致熊某甲的左尺骨骨折,面部、颈肩部、背部损伤。当日民警接警后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铝合金方尺一根(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伤情照片,诊断报告书,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熊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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