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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花园街道**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开始恋爱,并居住在长沙市高新区**镇**路**号杨某某的住处。2019年8月初,杨某某向被告人谭某某正式提出分手,被告人谭某某搬离了杨某某的住处,8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双方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尚未达成一致,被告人谭某某欲报复刘某某。201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镇荷花塘社区“**超市”旁边的巷子里,用一把水果刀将刘某某停放的汽车前胎扎破,约10分钟后,刘某某及其妻子蒋某某步行经过此地,被告人谭某某冲上前持水果刀朝刘某某的胸部等处捅刺四刀,将被害人刘某某刺伤。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刘某某被人持锐器刺伤,致体表多处裂伤,并导致双肺挫裂伤。伤后双侧胸腔均出现液气胸,经诊断,其右侧液气胸导致其肺组织被压缩,右侧肺组织萎陷40%,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微信记录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8、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达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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