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街道**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镇**小区。案发前为江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望城公司员工。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谭某某与其朋友在长沙市望城区**镇**号港湾KTV一包厢内唱歌。期间,谭某某与同在KTV另一包厢唱歌的刘某甲产生口角,继而双方在谭某某所在包厢门口及附近走道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经现场其他人员劝解和阻止,双方停止打斗,刘某甲等人退回自己所唱歌包厢,谭某某等人不顾现场其他人员劝阻,追入刘某甲所在包厢并持啤酒瓶将刘某甲打伤。经鉴定:刘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谭某某已对刘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长公望物鉴(法临)字【2020】064号”鉴定书;3、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4、被害人陈述:刘某甲的陈述;5、证人证言:李某甲、周某甲、刘某乙、周某乙、候某某、杨某某、刘某丙、廖某某、李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谭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涤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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