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中牟县**路**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范某某鼻部打伤,造成被害人范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郭某某、辛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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