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带着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和甸营村443号门口,因将车停在被害人唐某某的店铺门口而引发双方口角,被告人谭某某便从车后背面拿出一把关公刀砍伤唐某某左手,致唐某某左手11.5厘米和4厘米创口。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证据材料五页,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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