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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322231987********,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晏县**镇**村**社**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街道**小区旁民租房,农民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9日17时许,孙某某在西固欢乐谷与被告人谭某某及一赵姓男子一起喝酒。4月10日1时许,孙某某返回其居住的西固区**家属院**楼单身宿舍,谭某某与赵姓男子尾随而至,孙某某发现有人尾随,即打电话叫来男友王某某。王某某赶到孙某某住处后,在房间外与谭某某及赵姓男子发生冲突,二人殴打王某某后离开该处。随后谭某某与赵姓男子携带钢管、木条后再次返回孙某某处并踹开门闯入,谭某某持钢管、赵姓男子持木条击打王某某右小臂,致王某某受伤,后二人逃离现场。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归案后谭某某赔偿王某某20000元,王某某对谭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银行流水单、快递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收款凭据、谅解书。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兰)公(司)鉴(临床)字[2020]9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杨世鼎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散页材料二页;

3.《简易程序告知和征求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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