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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听其女儿谭某甲说2009年夏天时被同村村民彭某某猥亵过。2020年4月16日晚22时许,谭某某酒后叫上其三个叔父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来家,商议去彭某某家讨要说法。后谭某某带着用衣服包裹的一把斧头,和母亲张某某、女儿谭某甲去了彭某某家。谭某某叫开门后,便质问彭某某,彭某某矢口否认2009年猥亵谭某甲的事情。后谭某某拿出斧头,彭某某看到后便上前夺斧头,争夺中张某某抱住彭某某的腿,彭某某摔倒在地,谭某某也顺势被拽倒,双手握着斧头按在彭某某胸部,左膝压在彭某某腹部左侧,谭某某站起后,拿着斧头朝彭某某后背打了一下,紧接着朝彭某某胸部打了一下,又朝彭某某的头部用斧头背打了一下。彭某某受伤后,谭某某拨打了120和派出所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某受伤程度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彭某某左侧额颞顶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部肋骨多发(右侧第2、3、7、8肋,左侧第3、11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谭某某与彭某某达成15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支付,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的伤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景华

检察官助理:王  利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灰色上衣一件,作案工具斧头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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