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0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宾馆内请朋友张某某等人吃饭。期间,谭某某、张某某二人饮酒后因运输线路的经营问题产生争执,谭某某用拳击打张某某鼻部,致其鼻部流血。在谭某某与张某某到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接受询问后,二人在同和派出所门口再次因此事发生言语争执,谭某某用拳打伤张某某鼻部,致其鼻部流血。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经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7月14日,谭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谭某某自愿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0000元,张某某对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倩
检察官助理 李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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