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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8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镇**社**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区沙湾镇屠宰场内脏清洗区工作期间,与在同一屠宰桌面对面工作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杨某某拿起桌面的塑料水管朝被告人谭某某的手臂打去,被告人谭某某拿起桌面的三角尖刀扔向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左手臂划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依法扣押的三角尖刀1把、白色塑料管1根,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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