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71978********,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秭归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北省秭归县**镇**路**号,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栋**房与被害人刘某某喝酒,后因公司业务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被告人谭某某持碎裂的啤酒瓶致被害人刘某某的面部和右小腿裂创(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随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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