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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物流**档门前与叶某某因停车卸货问题发生纠纷后,持铁钳殴打叶某某致其左手小臂受伤。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铁钳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2张

3.缴获作案工具铁钳1把,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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